原料『糞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alis)』及『屎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ium)』之使用限制
【衛署新訊】
2019年01月11日
新聞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4562

訂定「原料『糞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alis)』及『屎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ium)』之使用限制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
 

原料「糞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alis)」及「屎腸 球菌(Enterococcus faecium)」之使用限制總說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: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 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,得限制其製造、加工、調配之方式或條件、食用 部位、使用量、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。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 及其限制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」,為保障國人之健康及其食 用安全,爰訂定「原料『糞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alis)』及『屎腸球 菌(Enterococcus faecium)』之使用限制」,全文計三點,其要點如下:

一、本規定之法源依據: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 

二、規範糞腸球菌及屎腸球菌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,不得作為 食品原料使用:「糞腸球菌(Enterococcus faecalis)」及「屎腸球菌(Enterococcusfaecium)」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,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。

 

三、規範業者仍確有需求時,所應檢具之菌株相關安全性資料及申 請作業程序

業者如有使用需求,則應檢具菌株(strain)之基本資料(包含學名、來源及品系鑑定等)、該菌株之詳細生產加工過程(包含其培養方式、條件及其安定性等)、品管及儲存方式、預計使用方式及用量、安全性證明(包含基因毒性、九十天餵食毒性、致畸試驗、全基因體序列、毒力相關因子檢測、抗生素抗藥性檢測)及不具致病性證明等其他必要性資料,送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,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