訂定「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」
【衛署新訊】
2015年07月20日
新聞來源:www.fda.gov.tw
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,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、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,上
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。
二、牛樟芝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:
(一)於產品外包裝以中文加註「嬰幼兒、孕婦、哺餵母乳者,如欲食用本產